日期:2015-04-07 12:45
2.4交货期:
完工期暂定于2015年6月30日,具体时间由招标人确定。因工程进度需要,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前或延后供货,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考虑,但招标人应提前不少于30天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应以该调整后的交货时间作为合同交货期。中标人须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的过程中,做好与相关设备供应商和相关的安装施工单位的技术、工期的协调等接洽事宜,并接受总包单位的协调管理。
3、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
3.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