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04 10:27
查取证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协助、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记录表(附表1),并在记分完成后交由项目经理当场签字,同时建设、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场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不认可记分结果的,应在记分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记分实施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