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04 10:27
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项目经理拒绝在记分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或项目经理未到场的,由调查人员将实际情况记录在记分表上,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记分结果视为有效。
第四章 审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在记分当日内,将项目经理行为记分表上交审查,审查后将记分信息录入系统。
记分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记分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记分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记分实施单位按程序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