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04 10:27
行为记分信息完成审核后,应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总站(合称市级记分实施单位)。市级记分实施单位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纳入记分管理系统公示。
市级记分实施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确有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记分实施单位按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理行为记分,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理行为记分,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