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04 10:27
二十条 记载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记分实施单位保存,记分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电子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长期保存。
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管。
第二十一条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每日定时对项目经理行为记分信息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周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结果应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和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