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04 10:27
保持一致。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记分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异议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的异议由记分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原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对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当场提出异议的,记分实施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调查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内在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公示期内,被记分人可向记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