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 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5-05-04 10:27
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异议申请表(附表2)。记分实施单位应在收到异议当日内将异议在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七条 记分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期内的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异议作出重庆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异议调查处理意见(附表3),并在处理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内在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系统中予以记录。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委提出复核。逾期未提出者,异议处理工作完结,项目经理行为记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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