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04 10:27
次日起生效。
收到异议人复核申请后,市城乡建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并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项目经理行为记分自复核决定送达的次日起生效。
市城乡建委作出的复核决定为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由项目经理或记分实施单位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更改的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