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 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5-05-04 10:27
更改,并做好见证记录。
第六章 记分运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应在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6分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市城乡建委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质量安全教育培
17/4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