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日期:2015-05-12 10:07
  4.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对企业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复核,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颁发新版资质证书,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不同意其换证申请。
  5.2016年12月1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的企业换证申请。
  (二)我部负责审批的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的资质(见附件2),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由我部审批的资质,其换证审查工作仍由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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