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13 09:56
位同时具备上述3.1条资质要求,但投标人联合体的各组成单位的资质范围须共同满足上述3.1条资质条件要求;
3.2.3投标人联合体须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明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3具有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公司,或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