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22 10:33
,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