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日期:2015-05-2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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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的利益;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具有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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