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22 10:33
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