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日期:2015-05-22 10:44
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信用评价等级;
(二)取消其在3个月、6个月、1年或者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三)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的有关认定或者通报文件同时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八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一)至(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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