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日期:2015-06-02 10:16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8号)第四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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