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行业资讯
>
部门文件/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日期:
2015-06-02 10:16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8号)第四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4
/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供应
求购
单位
文章
人才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