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日期:2015-06-02 10:16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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