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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日期:
2015-06-05 10:17
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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