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日期:2015-06-05 10:17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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