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日期:2015-06-05 10:17
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
  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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