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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日期:
2015-06-05 10:17
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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