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 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
日期:2015-06-24 10:45
态空间管制的专业规划,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定)前,应通过市规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其中,重要的区域性专项规划以及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交通体系、市政基础设施等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应报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定)。
(十四)主城各区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议后报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并纳入主城区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再将涉及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的内容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十五)法律法规对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审批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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