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 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
日期:2015-06-24 10:45
享共用机制(涉密的除外)。市政府部门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将规划成果(含纸质件和电子文件)汇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应将规划成果(含纸质件和电子文件)汇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包括法定城乡规划和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数据库和资源共享平台,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查询、使用。
(十八)建立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动态评估更新机制。各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对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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