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6-24 10:45
,需要纳入城乡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的有关规划。区域型专业规划主要包括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区域特殊设施及其他等四类;城市型专业规划主要包括住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发展、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等八类(具体类型见附件1)。
(二)本规定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需要,在区域(市域、区县域及跨区县区域)和城市(主城区和远郊区县城区)范围内分区域研究深化、对总体规划有关内容进行细化落实、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