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6-24 10:45
有关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时序进行综合统筹而编制的相关规划(具体类型见附件2)。
二、加强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专业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衔接,共同制定工作计划,拟定规划大纲,明确规划目标、内容和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并参与规划编制的全过程。
(四)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