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 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
日期:2015-06-24 10:45
先行制定的,专项规划应对有关专业规划中提出的用地、管廊、设施等内容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协调用地、廊道等空间资源;发现问题的,应反馈给有关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单位进行调整。专项规划先行制定的,专业规划应当遵循有关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综合管廊、交通廊道等规划要求。
三、完善城乡规划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查
(八)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形成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大纲后,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定规划大纲。涉及区县(自治县)同步编制的,应在大纲中明确市、区县两级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深度要求和内容分工。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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