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6-24 10:45
划中涉及民生、环境、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内容,在上报审批前,应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还应采取公告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密的除外)。
四、规范城乡规划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报批
(十二)市域、主城区及跨区县区域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定);区县域与远郊区县城区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审定)。
(十三)市域和主城区的专项规划以及涉及交通、公用设施、文化遗产保护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