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3-17 11:41

第四章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数字化企业应每季度按时向信息中心报送本企业数字化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每年对数字化企业试点工作目标、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数字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撤销数字化企业认定。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撤销数字化企业认定。
第十五条每三年对数字化企业进行一次复评估,复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数字化企业,复评估不合格的撤销数字化企业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试点申报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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