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17 11:41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关于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化企业)是指具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数字化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物业管理、中介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数字化企业试点的申报、评审、公布及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