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17 11:41
告知企业应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信息中心抽取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公示。评审结束后,信息中心应将评审报告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收到评审报告后,对达到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试点评价相关要求的企业,在市住房城乡建委官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异议企业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发布。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已解决的申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公布并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