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6-08 10:09
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 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参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