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6-08 10:09
,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主动公开相关项目信息,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县政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项 目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 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移交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在各区县政府或授权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牵头组织下,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