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6-08 10:09
建单位、居民代表等进行竣工联合验收。
不涉及结构变动或建筑面积增加的项目,只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联合验收意见 作为竣工验收依据备查;涉及结构变动或建筑面积增加的项目,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 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和我市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及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同时,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相关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意见征集、改造照片、立项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