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6-08 10:09
因确需调整的,须经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备案,项目调整不得影响年度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各区县提出年度计划时,应同步提交本区县财政承 受能力论证评估报告,说明计划在其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建立项目池与资金池对接机制。
第九条 各区县结合项目实际,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 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统筹整合涉及老旧小区的各类专项资金,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区县在申报和使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 程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