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6-08 10:09
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绩效目标分解细化和实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区县绩效目标达成情况作为后续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项目计划下达后,出现未按时开工、进度严重滞后、资金长期闲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依照相关规定严格纳入绩效评价和监管。
第十四条 对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设计管理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