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社局: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8-07 09:40
位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宜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和任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对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四、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引导用人单位综合考
4/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