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1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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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更正勘误的,应按照本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更正勘误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根据项目管辖权限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