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12 09:02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