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的通知
日期:2024-08-12 09:02
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条市外检测机构入渝承接质量检测业务的,应按照本市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在渝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并符合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14/1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