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的通知
日期:2024-08-12 09:02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主要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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