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的通知
日期:2024-08-12 09:02
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建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监管制度,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检测机构不得新承接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市住房城乡建委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第三十八条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市外入渝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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