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的通知
日期:2024-08-12 09:02
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告知其资质许可机关。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制度及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将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予以公开。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应用。
第四十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19/1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