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12 09:02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市住房城乡建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予以撤销,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