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的通知
日期:2024-08-12 09:02
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主要人员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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