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的通知
日期:2024-08-12 09:02
)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八条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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