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12 09:0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之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1之附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