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的通知
日期:2024-08-12 09:02
房城乡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相关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材料应按照本市申报程序要求提供。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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