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12 09:02
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检测场所的,其质量保证体系应覆盖所有检测场所。新增的检测场所应满足专项类资质对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和管理水平的要求。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