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4-10-08 09:06
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进行审核,通过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工会、残联、税务等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家庭工作、收入、住房、优先对象等信息联网核查。


(一)初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进入公示,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
12/4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