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08 09:06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工作、住房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第十条 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每两年主动向区公共租